我国只有对于今年退役的分散供养的***残疾军人,移交地方安置时购建房才有优惠政策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民政部文件《1级至4级分散供养残疾退役士兵购(建)房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社〔2013〕15号):
一、《1级至4级分散供养残疾退役士兵购(建)房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 1级至4级分散供养残疾退役士兵购(建)房资金(以下简称购建房资金),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解决,专项用于1级至4级分散供养残疾退役士兵移交地方安置时购建房支出。
二、《1级至4级分散供养残疾退役士兵购(建)房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五条规定: 购建房所需经费的标准,按照安置地县(市)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和6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核定;没有经济适用住房的地区按照普通商品住房价格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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