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为何要统一办房产证,今年有何变化?
农村统一办理房产证是为了保护农民合法宅基地的所有权,也是现在正在施行的农村“一户一宅”政策的有力保障,所以,农民一定要配合当地农村统一房产证事项。
其实,房产证的说法是以前的说法,如今房地证已经三证合一了,变成了新叫法—房屋不动产证。
三证合一具体是指哪三证呢?可能以前在办理房屋所有权的时候,要办理三个证才算完整,分别是《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契证》、《国有土地使用证》。以前只有办理了以上三个证才能算办理完整了。现在非常方便了,只要在一个大厅里面办理房租不动产证就可以了。
农村办理不动产时间还是最近几年开始的,前几年经常看到村里面有人过来测量房屋,农村房产证就是从测量准确数据开始的,有了准确数据后,就统一办理农村不动产证了。
农民有了不动产证就证明房子是自己的了,谁也拿不走了,如果有一天农村要拆迁的话,不动产证就是赔偿标准,是赔面积还是赔现金大家根据不动产证上的面积来核算。
农民朋友,房屋不动产证非常重要,我们一定要认真对待,要切实保护好自己的利益。
关注农民,一起学三农。
农村为何要统一办房产证,今年有何变化?
农村房地产就是我们常说的宅基地,以前大家总是张罗着要去城里买房,把家里的宅基地抵押贷款,后来老家小几百平的土地,换成了城里一百甚至几十平大的商品房,还以此为荣!如今不一样了,农村条件越来越好,越来越多的城市朋友都想在农村拥有一块地,盖上自己的房子,等有时间就能回村养老,就像这次疫情,农村有房子的朋友就不至于待在城市“鸽子房”里守门。而这也并不只是说说而已,现在要想在农村拥有一块宅基地,那可是很麻烦的,协商、申请、审批等等,成功的几率很小。
早就在很早以前,就有提出办理农村房产证的说法了,这其中的原因我想大家也都了解一些,基本的我认为有以下几条:
一、方便确定宅基地的面积。因为农村的土地***的分布并不是很明朗,以前大多都是靠农民个人进行房屋土地的划分,理由就是自己家中的长辈说过,或者自己居住的时间长等等,有些与当地***的规划大小不相符,不利于以后可能的工作。
二、方便农民流转宅基地。大家都知道现在想回农村生活的人不在少数,而且很多农民家中住房的面积都很大,不少朋友都有闲置的宅基地,但外面的人又很难申请到农村宅基地,一方面有空余一方面有需求,确定好房地产关系后,就可以方便流转,既可以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又能增加农民收入。
三、减少不必要的***。随着新农村的建设,合村并镇的工作逐步进行,农村土地的利用率越来越高,经过协商规划。确定好宅基地面积,发放房产证,既将房屋的使用权交给了农民,还防止了以后因为***或者流转等出现的***问题,做到有证可依。
关于农村房地产的问题,今年有什么变化吗?
这个问题相关的政策我并不是很了解,因为我们这边还没有出现这个说法,但对于统一办理房产证的做法,我个人是比较赞同的。而且据说有些地区有开始实行这个政策,做到一户一证,这还是比较好的,为了农民的利益着想!
对此,你们有什么其它不同的看法或意见?欢迎留言和我们一起分享讨论哦!
农村的宅基地跟城市里面的商品房并不一样。大家在城市上购买房产城中,通过相关手续就可以办理属于自己的房产证。而在农村里面,由于宅基地属于一种***性建筑用地及土地的所有权归属集体所有,村民只能通过合法申请取得宅基地的使用权。所以过去农村并没有办理房产证这么一说。但是现在为了推动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不少地区已经开始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开展农村国家统一办理不动产证工作。很多人称之为农村房产证,虽然形象但并不准确,准确来说应该叫做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证。那么为什么农村要统一办理不动产证呢?今年又有什么样的政策变化呢?我们就来一起聊一聊。
第一,办理登记发证的原因
在农村地区开展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可以有效的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明确农民的宅基地的位置面积,并且以正式证件的形式进行固化,做到有据可查,有法可依。哪怕以后需要进行进一步的***或者是补偿都可以获得更有效的保障。
与此同时,在农村进行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还可以推动农村的改革,促进城乡统筹发展,明确农民的产权意识以及产权基础。虽然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所有,但是在宅基地上合法建造的房屋所有权是属于农民自己的。现在国家也在很多地区试点农村宅基地有偿退出制度。那么通过***可以方便农民流转宅基地。
另外,对于符合条件的农村房屋进行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确实可以有效地减轻农民的负担,并且减少***的浪费,不用重复进行调查和登记,这是国家从大的方针政策上面来进行,考虑来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社会秩序和谐稳定的重要举措。同时还可以减少一些不必要的***,做的有据可依,有法可查,有证可认。
第二,今年的新变化
首先,在登记发证的工作原则上面来说,要求以“产权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尊重历史、维护权益”,而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一户一宅制度原则和符合当地建设标准的面积来进行证件的审核和登记合法。要加快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尽可能做到应登尽登,应发尽发。
其次,不同时期建造的房屋,在登记发证过程中要加以区别对待。比如说,在1986年12月31日前的个人建房,建造完成之后到现在没有扩大建筑面积的,应按照当时的实际面积进行登记发证。而在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要按照当地审批通过的面积,而不是最终的实际面积登记。一旦实际面积超过批准面积,可以备注。在1999年《土地管理法》修订实施后,原来非农户口取得的宅基地可以确权登记,但是要标注“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村集体成员”。
再次,有些情况虽然已经建造了房屋,但是却不能进行确权登记发证。比如小产权房和土地权属存在争议的,这些情况只能调查统计,但却不能确权。另外还有一些农民不止一处宅基地,且不是因为继承所获得的,超过了当地规定的建筑面积标准,也不能进行确权登记。最后,以兴办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和乡镇村企业为名,非法占用(租用)农村集体土地进行非农建设的,同样不能登记发证。以上是我对这个问题的看法,如果你有什么更好的意见或者观点,欢迎您在下面留言评论,说说您的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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