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为了促进再生***的回收利用,促进再生***回收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节约***,保护环境,促进税收公平和税制规范,经***院批准,决定调整再生***回收与利用的增值税政策,现通知如下: 一、取消"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和"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政策。 二、单位和个人销售再生***,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增值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缴纳增值税。但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废旧物品免征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再生***,应当凭取得的增值税条例及其细则规定的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原印有"废旧物资"字样的专用***停止使用,不再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所以,现在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免税废旧物资,按对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票面上注明的税额作为抵扣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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