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
关于购房协议经过公证,权利是否有保障,看从哪方面来说。
1、合同的效力
按照合同法规定,只要签订合同的双方,对合同约定事项是自身真实意思的表示,那么对双方的权利都是有保障的。只要一方违约,另一方可以依据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
2、公证
公证是由国家主管部门批准依法从事公证的单位开展的一项业务。他只是对公证事项做形式上的审查,不会对具体过程进行监控。只要合同形式上没有问题,就O K 。
综上,不管合同是否经过公证,只要依法签订,就受到法律保护。在实际履行中,即使一方不履行合同,尽管做了公证,也无法绝对保障。
首先明确一点,动产是以实际交付时发生所有权转移法律效力;不动产是以所属登记机关登记转移时发生法律效力。
因此,不论该房产是否实际交付给购房人,还是签订了购房协议或合同,亦或是购房人已经向出卖人支付了全部价款,只要没有在所属的房地产登记机关进行所有权转移登记变更,那么该房产还是归属于原权利人(出卖人)。如果出卖人此时不履行买卖协议,那么买卖双方在这种情况下只是发生债权***,不是所有权***。因此,买房人可以据此协议向出卖人主张违约赔偿,要求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并赔偿损失。
至于该协议经过了公正,那么公正起到什么作用呢?
第一、公正机关审查双方签订的协议所有条款是否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范;
第二、公正机关审查双方签订的协议所有条款是否是双方真实意识的表示。
最后,公正机关的公证不对房屋所有权转移起到法律约束作用。
这里有风险,开发商可能要降房价,变更合同,使开发商降价合法化,对于买房人来说,不符合政策,买政策优惠的房子有风险,经人举报,钱,房两空。买房人不可调换合同。否则责任自负。
毋庸置疑土地性质就是政策***房,开发商只是使了个手段融资,签的协议也是违法的,对于购房人来说有很大风险,由于不是商品房,所以购买资质也有限制,建议去当地房管局查明真是情况,早做定夺
你买的时候有没有给你说是经济适用房还是商品房。如果当时就说是经纪适用房,那这个更换是对的。如果当时说是商品房,这个时候你就得看开发商的土地证了或者拿地信息,如果后来变成经纪适用房,那开发商存在欺诈行为。可以***用法律手段了
根据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有不同意见的,只要能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则合同成立。
同时,合同只要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同样有效。
最后,合同不能存在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的情形,合同就有效。
因此,判断你购房时所签合同是否有效,需要具体审查合同内容才能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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