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民***2016年10月下发的《市***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意见的通知》中明确要求,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申请购买住房是需满足以下条件:
应提供自购房之日起前 2 年内在苏州市区(含吴江区)、昆山市、太仓市累计缴纳 1 年及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没有3年内累计2年以上社保或纳税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取得硕士及以上、职称、技师职业资格的,年龄在40周岁以下,如提供与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则购房时不需提供个人所得税证明或社会保险证明。
暂停对已拥有1套及以上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出售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暂停向拥有3套及以上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出售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向不符合条件的购房人出售商品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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